三甲创建专栏第六十二期:病历管理制度(4)
重点知晓:
(七)病案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一)加强病案保护
1.严格执行借阅、复制规定,复制病案一律填写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或委托人证明方可办理。
2.本院医务人员进行科研教学一律在病案科阅读不外借。
3.病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病案使用接触范围。
4.未经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许他人或组织阅读。
5.监督科研人员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中,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患者的真实姓名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二)加强病案监督
1.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存档,防止病案丢失和患者隐私的泄露。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再利用时也应区别对待。
2.维护病案安全、真实、原始性,不允许任何组织、个人篡改病案内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鉴别”病案。
3.加强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监督职责,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采取及时纠正,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对给单位或患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病案管理者因工作关系对每份病案都要进行收集、整理、检查、装订,对病人的隐私了解较多。因此,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就成为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张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八)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依法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务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
2.医务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3.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4.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5.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供稿科室:三甲创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