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创建专栏第六十一期:病历管理制度(3)
重点知晓:
(六)病历复制管理
1.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办理病历复印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需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需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需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公安、司法、保险等部门:公安、司法、保险等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公安、司法机关、保险等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需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印的病案内容为:
(1)我院常规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证、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病理报告和出院记录等。
(2)如申请人有复印病历全部资料的要求,病案人员应予以配合并复印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在已复印的原件中应加以已复印全部病历资料的标注。
3.复印病案需手续齐全,由我院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
申请人随到随印,保证病案可获得性。复印后的病案需经核对盖章,不需要的病案复印件须及时销毁。
4.出科病案由病案科工作人员负责复印,未出科病案复印需经医务科同意后由病案所在科室派专人(本院工作人员,不含进修生、实习生等)将病案及申请人带领至我院病案科进行复印。我院工作人员任何情况下不能脱离对病案的监管。
5.由病案科留存患方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手续及证明材料。
6.医院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供稿科室:三甲创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