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创建专栏第四期:食源性疾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重点掌握
1、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诊疗、登记、报告。
2、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项目齐全、字迹清楚。
3、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按要求1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填报《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表》报送信息。
4、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暴发或聚集病例,除采取抢救措施外,2小时内向公共卫生科0832-8222476(节假日总值班室0832-8222095)电话报告。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诊疗、登记、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二、业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公共卫生科、消化内科、儿科、急诊科、门诊部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
三、医院指定公共卫生科专人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登记、审核监测、网络报告等管理工作;负责参加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培训,并负责培训及指导本院临床医生及新入职医生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门牌号,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不得有缺项、漏项。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按要求1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填报《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表》报送信息。
五、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暴发或聚集病例,除采取抢救措施外,2小时内向公共卫生科0832-8222476(节假日总值班室0832-8222095)电话报告,公共卫生科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六、发现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首诊医生除报告外,还应及时联系公共卫生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七、公共卫生科每月对医院内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对漏报病例及时补报。
八、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经济处罚20-50元/例。
报告流程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是以医院为单位进行个案/事件报告,报告流程为:
1.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属于监测对象时,应询问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场所、购买地点等
2.医生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3.医院专职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
4.医院专职人员在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络导入直报病例监测信息。
5.医院发现聚集性病例(2人以上或死亡1人)时,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临床、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该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并将信息反馈哨点医院。
供稿科室:三甲创建办 杨 晓 罗 萍